本报讯北京市朝阳区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实施农村低收入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0元。朝阳区是北京实施此项制度的第一个区县,将有499户、1000余人首批享受这一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为具有该区正式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标准的人员;保障金的补助方法按农村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年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助;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由区、乡政府按比例各承担50%。制度实施的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属地管理,按比例解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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